废旧金属(6篇)

时间:2024-06-20 来源:

废旧金属篇1

一、打击整治重点及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点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现象,破获一批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案件,从重处罚销赃行为,切实清理废旧回收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废旧市场交易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工商所要广泛动员部署,制定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集中查办一批收购被盗变压器、光纤综合箱、电缆等电力、电信、广电设施、器材的案件,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电信、广电设施、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检查总结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各工商所向综治办书面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组长为副组长、综治办、注册股、市场股及工商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型行动领导小组,各工商所要细化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行动实现,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所在加强市场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废旧金属篇2

【关键词】废旧物资;偷税;措施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同时也让部分不法分子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的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在上世纪90年代是征收增值税的,然后国家给予先征后返70%的优惠,同时允许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进行进项税计算抵扣;2001年,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生产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2007年为了配合国家推广税控系统,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用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凭专业发票抵扣进项税。2008年国家进行了增值税全面改革,废旧物资政策被纳入改革体系,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冶炼原材料的收购、销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收购废旧物资金额1655311.78元,销售金额1734450.81元,所属期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在查阅该单位账簿时,发现该单位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废九五铅、废电极等核算,所购商品全部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按上述分类逐份开具收购凭证并附过磅单,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并附商品出库单,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到该单位的收购货物存放场地检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列为“九五铅”的货物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品种繁杂的废铅,另一部分为形状统一的铅条。对铅条问题,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这部分为对外收购的高锑铅条,属于废旧物资。”高锑铅条是否为废旧物资?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首先重点检查了该单位账簿、凭证中涉及九五铅——高锑铅的记录,检查后发现所属期间向该单位出售高锑铅的主要为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江苏省张某。其中,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263953元,张某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905809元。该单位将所收购的高锑铅和其他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有色金属合金厂并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高锑铅金额1535058.80元。

查人员到某有色金属合金厂检查后发现,该单位从某废金属收购站收购的高锑铅条是成品铅,收购后作原材料用于制造合金铅锭,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填列的货物名称为废九五铅。根据普通发票填列的金额1535058.80元,该单位依10%扣除率申报抵扣增值税153505.88元。通过外调取证,稽查人员得知: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主要从事高锑铅等蓄电池材料生产、加工,经济性质私营,是小规模纳税人;张某是从事高锑铅生产的个体工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有色金属合金厂需成品高锑铅作原料生产合金铅锭,但某废金属收购站联系的供应商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张某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了开展业务,废金属收购站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人为操作成废旧物资,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达到为有色金属合金厂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局检查后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检查所属期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不属于废旧物资,其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取得收入1535058.80元应为应税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1条,《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59040.7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某有色金属合金厂购进的成品高锑铅锭,不是废旧物资,不得抵扣税款的问题,另案予以处理。

从该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主要是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且手法比较隐蔽。由于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所以很难发现破绽。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

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地域大,甚至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直是按照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的税收政策克服了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能够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作掩护进行偷漏税的行为。贯彻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原理,有利于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政策实施后,如何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让税收征管做到有的放矢,全面降低行业税收执法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构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产业链条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整条链条不出问题,必须营造从产废到回收再到利废加工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

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处,提高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j].集体经济研究.2006(34)

废旧金属篇3

从今年年初开始,各类废品的回收价格都在下降。位于卫星路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几天才能运出一车的货物业内人士认为,废品回收价格的变化实际上也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小区废品

从香饽饽变滞销货

小潘家住高新区,2009年刚搬到这个小区时,每天都能在小区里见到一位收废品的人,她不但收小区居民的废品,自己也会每天到各楼门前的垃圾筒内捡废品,久而久之,小区的居民谁家里有废品要卖,都会找她。可最近小潘家里堆了好多废品急着卖,却迟迟找不到买主,这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已有好几个月没见到这位废品回收员了。

“自从今年过完年,就没见过她。”小潘说,前几天,她家的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坏了,上网找了几家废品回收站,结果那些曾是香饽饽的废品如今被打入“冷宫”。

“找了四家废品回收站,第一家就给我50元,我没同意,第二家给我100元,我刚想讲讲价,人家就把电话挂了,第三家给我出120元,我同意了,结果半个月没来取货。”小潘说,2010年,她搬家时,曾经卖过两台废家电,当时废品回收站的态度很积极,上午打电话说卖,下午就有人来拉货了。而且给出的价格也高。

废品回收站

生怕废铜烂铁砸手里

在长春市飞跃路一家废品回收站内,两名工人正在往一辆小货车上装废旧钢铁,这是半年来卖出的第一车货,共计100吨左右。但是这批货却没有赚钱。

“现在没人来收废旧金属,这车货还是老客户照顾收的。”老板干这行七八年了,除2008年遭遇这种情况外,今年的生意更难做。

回收站的废旧有色金属囤货量不大,仅100吨左右,但是就是这100吨的货,压了半年多没有销售出去。

“以往长春周边的小钢厂几乎天天打电话咨询废旧金属的回收量,每隔两三天就来他们站里收一次货,这100吨货,一周就能卖完。但是今年钢厂的人一次也没来。我主动给他们打电话,都没人来拉货。”老板讲,收购站里的废旧有色金属是去年从各工地收回来的,原以为今年价格涨起再卖,结果从年初到现在,价格一跌再跌,根本没有上涨的迹象。

“当时回收的这100吨废旧钢铁的价格从1元/斤-1.3元/斤不等,但是现在只能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出去了。我怕再不卖,价格跌得更多了。”老板说。

而在蔚山路一家废品回收站内,废旧有色金属几乎没有。"我们现在不敢收,怕收完后再砸手里。"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同样叫苦。

炼钢厂几近停产

废品回收受波及

废旧有色金属主要供应给附近的炼钢厂。但今年,一些厂几乎都处于停产状态。

一废品回收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公司回收的废旧金属主要供给周边四家小型炼钢厂,但从年后到现在,四家炼钢厂一直没有开工。“以往我还往大型炼钢厂送过货呢,但今年他们也都不收了。”

四家小型炼钢厂今年赔了不少钱。去年年底时,这些小型炼钢厂曾囤积一批货,最多的囤了上千吨的金属,结果今年行情不好,全都赔了。

数据显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的指数报告称,4月份国内钢铁行业PMI指数为45.1%,环比回升0.5个百分点,但连续两个月处在50%的荣枯线以下。当前国内钢市整体形势依然疲弱。4月份,钢铁行业生产指数继续下降至44.9%,较上月小幅回落0.8个百分点。同生产相关的采购活动也呈现收缩态势。

钢铁行业不景气也波及废品回收行业。统计,2013年一季度我国废钢进口量累计127.58万吨,与去年同期的129万吨相比下降1.1%。废钢使用量较去年同期大幅下跌主要是受到今年钢市整体低迷的影响。

废品回收公司老板

一个月就赔台小轿车

由于今年废品价格持续下跌,加大了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风险,部分废品回收公司甚至开始赔钱。

许经理的废品回收站占地2000平方米,厂房内废旧金属占了半壁江山。“目前还有500吨废旧金属没有处理掉,”许经理说,他手中这批废旧金属一吨已经赔200元钱了,500吨让他赔了10万元。

许经理的生意难做并不是单一事件。长春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老板李先生也有同感:“我现在还有300吨的废旧有色金属,4月份赔了近五六万元。”他说,像自己这样小规模回收站赔得算少的,有些大型的回收站,废旧有色金属囤积量能达到上千吨,以目前每吨价格下跌200元计算,1000吨的话,20万元一辆小轿车就赔没了。

由于废品回收价格一直跌,一家废品回收站不再派员工去附近的小区收废品了。“价格太低,废品也收不上来。”该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告诉记者,以前生意好时,不用他们上门收,百姓自己就送来了。今年十天半个月能来一个卖废品的就不错了。

由于废品回收价格降得过猛过快,导致经营者不敢存货也不敢收货。又由于废品回收的利润空间急剧减小,收购废品的业户觉得不赚钱了,居民也觉得废品不值钱了,两方积极性均遭遇挫败,形成恶性循环。

行情冷落

都是价格惹的祸

是什么让废品回收行情如此“冷清”?都是价格惹的祸。

“从去年到现在,废品回收价格一直在跌。”据其讲,自去年11月份以来,国内的废品回收行业就“跌跌不休”。“当时,我们都以为过了年,价格会像往年一样涨起来,结果行情始终低迷。回收价格几乎天天下跌。”

2月份时,废钢的价格还在2450元/吨,现在降到2200元/吨了;废铜的回收价格从5200元/吨降到4300元/吨了。

从年初至今,废旧物资的回收价格的确“跌跌不休”。尤其是废旧有色金属。比如1月8日,废破碎黄铜的价格最高每吨33800元,5月24日跌到28650元/吨,跌幅达15%。仅4月份当月,每吨就下跌了1940元,跌幅达6.4%。废钢的回收价格从1月8日的2550元/吨降到5月24日的2216元/吨,跌幅达13%。4月份当月,每吨就下跌143元;废铁的回收价格从最高1775元/吨跌到1658元/吨,降幅达6.6%。

不仅是废旧有色金属价格在下跌,其他废品的价格均下跌。长春市废品网上的数据显示,废报纸价格从1月8日最高每吨1550元跌到5月24日1500元/吨,降幅3.2%。废报纸的回收价格是每斤0.4元,比上个月每斤跌0.1元,塑料瓶的价格从一个月前的0.07元/个跌到现在的0.05元/个,易拉罐的回收价格变化不大,从0.12元/个降到0.1元/个。

“一趟线”全低迷

在长春市废旧物资行业协会会员许小国的印象中,他干了20多年废品回收行业,第一次遇到这种行情。“往年过了2月份,废品回收价格会有一个回升。但是今年这波行情始终没有出现,废品回收价格却连连下跌。”许经理说,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废品回收行业也曾经遭遇低迷,但是都没有今年严重。

今年废品回收行情为何如此低迷?主要是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息息相关。“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就会影响金属的使用量,今年以来,铜铁铝等大宗商品价格不断回落,以这些商品为原料的制造业,如电缆、钢铁企业的存货价值也大幅缩水,影响了下游废品价格也跟着‘跳水’,”用许经理自己的话是,“这都是一趟线下来的。”

废品价格冷热

折射经济“晴雨”

在人们眼中的“破铜烂铁”与国家经济走势有何关联?

实际上,PMI指数是衡量一个国家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经济运行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和经济变化的“晴雨表”。

废旧金属篇4

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源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

(一)企业经营

众多物资能源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

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

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

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其具体合作行为即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发放聘书,使无证照私人购销废旧物资合法化。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资金投入,降低成本,并按协议从合作方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可以带动和拓宽私人购销渠道。此项业务的开展已占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量的7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废旧物资田收行业经营机制多样,管理无序

受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营、兼营、私营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以及合作经营名目繁多,鱼龙混杂。其危害主要表现为在联营、合作经营外衣的庇护下,众多无证无照私营业户充斥废旧物资购销市场。由于经营分散、点多面广,形成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这些无证无照的私营业户参与废旧物资经营所形成的地下废旧物资交易,使一些明令禁止私人经销的项目、品种甚至偷盗的国有资产由于受联营、合作的庇护而被堂而皇之地合法化。

(二)企业自办回收公司避税

企业自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生产企业提供各类原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在业务核算中,可以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即收购单,按收购金额10%计算抵扣税额。销售给生产厂家时虽然依据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还可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所纳税款70%的政策返还。如果按购进、销售等价格核算,回收公司也只是缴纳了1.36%的增值税,(1/1.17×17%-10%)×(1-70%),其税率之低显而易见。生产企业接受下属公司货物后,由原来的不能抵扣,变为购进环节按税率17%足额抵扣,生产企业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市某大型冶炼总公司与下属废旧收购公司同用一个原料库房。废旧材料由下属公司购进后即入总公司原料库房,下属公司作收购、入库手续,核算中按总公司计量处提供的计量单(过磅单)每吨扣除40元后再与供贷方结算。废旧物资购进的抵扣、退税全部由下属公司核算。其间虽然下属公司提取了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销项税金抵顶后加上财政返还以及总公司由原来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变为足额抵扣合法化,业务扩展愈大避税愈多。此项业务一是使总公司得到了17%的足额抵扣,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二是下属公司自制凭证、自行抵扣、享受税收返还,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三是供货的私营个体业户通过下属公司无需开票纳税销售货物,达到了偷逃税的目的。上述行为一举三得,各方有利,却严重侵害了税收管理机制,侵占了国家经济利益。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行税收政策对某些特殊行业,如化工、冶炼企业所需矿石、矿渣、添加剂等原料物资的正品与非正品没有可以参照的准确界定标准。尤其是跨省区的原料购进,企业自办的回收公司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行核算抵扣税款的方便条件,通过易货交易、协议价格、互不开票、低价购进等手段,将一些正品物资也等同于废旧物资由自办公司收购转售生产厂家。若企业自办回收公司售价高于收购价格,其生产企业避税数额更大。

(三)以联营、合作经营为名,大肆偷逃国家税收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联营、合作经营一方为改制的专营、兼营公司,另一方为众多的私营业户。暂且不论其联营、合营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其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偷逃国家税收寻求保护伞。一方为了扩展收购业务规模,不惜作假账、空进空出、坐等开票、提管理费等形式违法经营;一方为证照皆无、有货无票、销售不畅的私营业户,金钱利益的诱惑使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双方共同投资、统一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真实联营、合作经营无可厚非。而目前,一张假聘书、一纸假协议将众多私营业户收归门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全区乃至全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愈演愈烈,对增值税管理运行机制危害极大。199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废旧物资行业作出一些规定,如允许其按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3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众多私营业户利用自身人际、地理以及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现金交易、结算便宜的优势,低价收购、囤集大量废旧物资后,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到本地、市甚至外省区各类回收公司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交纳管理费后,便以公司销售人员身分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购货用户,结算货款或以物易物,大肆偷逃税款。以销售货物100元计算,其销售行为,按正常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计算,每100元货物销售向国家少缴纳增值税1-3元不等;若按17%税率计算,税款流失更甚。从合作方公司看,按每吨“联营业务”收取3%-5%的管理费,虽然增加了17%的销项税金,但以自行开据的“废旧物资收购单”按规定以10%的进项税额合理合法地扣减了应纳税款,再加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所享受的70%的税收返还,公司只缴纳1.59%的税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种虚假收购、虚假入库而形成的虚假抵扣、骗取税收返还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增值税正常运行机制。

三、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

一是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横向联合,会同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使众多地下经营者及已经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场公开化,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对各类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问题的管理。各基层税务机关,对那些公、私联合及合作经营业户应辫识真伪,逐一对其投资形式、账务核算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假联营、合营造成偷税、逃税及骗取退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堵塞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公平竞争,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人为造成税负不公,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客观上造成众多私营个体业户要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通过违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应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各类纳税人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各层次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以完整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原则。

(三)加强对各类收购凭证的审核检查

新税制实行至今,各级税务机关极为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而忽视了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问题的危害性。由于审核凭证与验库验货的相互脱离,一部分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纳税人扩大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既大量存在,又不能被及时查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购凭证的印制、发售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收购凭证数量、金额与库存实物及支付的购货款是否相符,有无虚报收购额、骗取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法现象,减少征管工作的盲区。

(四)严禁以罚代刑,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各地政府和经济执法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缺乏足够重视,以及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膨胀。特别是地区间税收执法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回收行业为扩张经营搞假联营、假合作甚至持票到外省区搞虚假购货获取管理费、手续费、骗取税收返还等违法现象有了滋生的土壤。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严明纪律,统一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加强横向联合协作入手,坚决排除地方、部门、行业间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废旧金属篇5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废旧金属篇6

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有效地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铁路、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案件44万余起,涉案物品价值达31亿元。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尽职尽责,扎实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秩序

(一)逐步建立规范的收购行业体系。各级政府和经贸、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市场主办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经营单位和经营物品的监管。供销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一区(村)一站点(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收购站点)、一县一货场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村)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

(二)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监管。一是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二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对用于流动收购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统一编号或标识。闲散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是督促收购企业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四)加强对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经委托处置的收购业经营单位收购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教育查处。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或取缔。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建设部门要加强拆违和查处。

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收购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建立和健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公安、综治、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销、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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